• 适用于根据补充劳工计划以输入劳工身份申请来港就业的内地中国居民。
  •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须首先向劳工处的补充劳工计划申请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取得原则上批准。在取得原则上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上批准通知书上所订期限内,安排其每名准雇员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 申请资格:
    • 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 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
    • 申请人将由雇主直接聘用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而并非以合约分判形式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 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 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合约终止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请点击“快速连结”下的按钮,参阅所需递交的文件及提交网上申请。

  •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申请。
  • 入境处会将申请结果通知书以电邮、传真或信件邮寄(如适用)予雇主或其授权代办人。

请按此查询申请状况。

  • 费用
    • 进入许可的费用为$230。
    •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雇员再培训局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服务,协助受经济转型影响而需转业的本地工人。雇主就输入每名劳工的征款必须一笔过缴付,数额则按港币四百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限)计算。征款要在输入劳工的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交。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 付款方式
    •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
  • 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