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学生必须是:
- 申请人必须是申领资助学生的父/母,或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下认可的监护人。(若申请人并非学生的父母,他/她必须在申请表详细解释申请并非由学生父母提交的原因,并提供证明。)
- 只持旅游签证、双程通行证、学生签证、父或母持学生签证或旅游签证来港的学生均不符合资格。
- 一般而言,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家庭若有子女就读中、小学或幼稚园及以下级别,应直接向社会福利署为其子女申请与就学有关的津贴。
- 申请人只须填妥一份以家庭为单位的「学生资助计划综合申请表格」,便可为同一家庭内的子女申请各项学前及/或中、小学程度的学生资助。
- 申请人可利用桌面电脑或流动装置(如智能手机)于网上递交电子申请表格;亦可暂存未完成的电子表格,以便日后继续填写。
- 於网上递交电子表格的申请人可以直接使用「智方便+」以数码签署电子表格的声明书,否则申请人须打印、亲笔签署及另行上载/邮寄已签署的声明书。
-
新申请人需上载以下证明文件副本(详细要求及最新安排请参阅申请表格/指引/填写及递交表格须知):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受供养父母(如适用))的身份证明文件
- 香港银行账户证明文件,例如银行结算单/银行存折首页
- 家庭收入证明文件
- 其他适用的证明文件,例如单亲家庭证明文件、供养父母的证明文件等
- 新申请人也可以填妥纸本申请表SFO 7A,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副本一并寄回香港尖沙咀邮箱96824号。
- 申请人应留意每个学年的申请处理时间表。
- 不需收费
- 资格评估完成后,学生资助处会于约8月起(学前学生資助的新申请人为约9月起)透过邮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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